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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饶银水与杭州汝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银水,杭州汝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信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005号原告饶银水。被告杭州汝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银水与被告杭州汝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汝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饶银水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汝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银水撤回对被告杭州汝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饶银水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