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关于第三人谭小燕于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角信用社,北海市泰航贸易有限公司,刘忠伟,谭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角信用社。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邓美红,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北海市泰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贵州南路(外贸角雕厂内)。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刘忠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忠伟,男,出生,汉族。住址:北海市。身份证号码:XXX。第三人:谭小燕,女,出生,汉族,住址:北海市。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执行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角信用社与北海市泰航贸易有限公司、刘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谭小燕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1)本院(1998)北经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2)本院(1998)北执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书;(3)本院(1998)北执字第217-2号民事裁定书;(4)广西北海达同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拍卖公告、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5)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款收据两张,收到谭小燕拍卖定金、拍卖款共85万元。(6)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转让通知》公告;(7)特快专递邮寄回执;(8)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9)北海银监分局《关于同意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10)北海市工商局《电脑咨询单》、《企业变更情况查询单》等证据材料;(11)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角信用社出具的《证明》。经审查查明:1998年8月14日,本院以(1998)北经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海市泰航贸易公司欠北海市地角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1995年3月8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二、被告刘忠伟在被告北海市泰航贸易公司上述还款本息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北海市地角信用合作社于1998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04年6月7日,本院作出(1998)北执字第2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立案执行的(1998)北执字第2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受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广西北海达同拍卖有限公司按现状整体拍卖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北海市泰航贸易公司的不良贷款债权,即本院(1998)北经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1998)北经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01)银经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参考价85万元。2013年2月7日,第三人谭小燕以85万元最高价竞得上述债权。2013年3月14日,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北海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北海市泰航贸易公司、刘忠伟。2013年4月19日,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特快专递再次通知了二债务人。2013年5月16日,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角信用社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其于2013年2月7日通过拍卖已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谭小燕。2013年5月21日、23日,本院作出(2013)北法执字第17-1号、(2013)北法执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分别确认原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地角信用合作社名称变更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角信用社;原被执行人北海市泰航贸易公司名称变更为北海市泰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第三人谭小燕通过拍卖竞价的方式购买了本案所确定的、对北海市泰航贸易有限公司、刘忠伟享有的债权,该竞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至2013年2月7日,第三人谭小燕已取得本案确定的债权,其变更申请,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承接原权利人的债权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谭小燕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承受原权利人北海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角信用社对本院(1998)北经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所享有的债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少立审判员 黄志宇审判员 李建威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元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执行人: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