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9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