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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龙岗工厂、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与李龙青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彦淳,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龙岗工厂。代表人黄兴元,经理。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小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9号。法定代表人皮勇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光,该局法制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国英,深圳市龙岗区劳动监察队科员。原审第三人李龙青。上诉人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公司龙岗工厂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劳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行初字第12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华绝缘材料工贸有限公司龙岗工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所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由李龙青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行初字第110号案。上诉人也作为该行政诉讼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了与本案相同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主体职权、行政程序、证据与事实、行政行为内容等方面的审查,本案虽由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但上诉人已经参加(2012)深龙法行初字第110号行政案件的诉讼,诉讼权利已经得以行使和保障,人民法院已经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上诉人无须另行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原审裁定认为上诉人属重复起诉并无不当,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寒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