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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程艳军诉被告仝庆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军,仝庆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程艳军,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汤阴县古贤乡后路村101号。被告仝庆杰,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白营乡仝庄村348号。委托代理人元国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艳军诉被告仝庆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艳军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艳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程艳军负担。审 判 长  韩凤玉审 判 员  郑海霞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