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内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宗某某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内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5月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宗某某酒后驾驶豫EXNX**风神牌轿车与同方向行驶的田某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被害人田某某受轻伤。经内黄县公安局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里含137毫克乙醇。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宗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宗某某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十万元,现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机动车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款条,被告人宗某某供述、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武群审判员  周秀文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