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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范责任与荆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责任,荆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范责任,男,1938年1月29日生。被执行人荆高红,男,1974年3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范责任与荆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的(2008)临民牛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姚金狮人民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