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范责任与荆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责任,荆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范责任,男,1938年1月29日生。被执行人荆高红,男,1974年3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范责任与荆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的(2008)临民牛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姚金狮人民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