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阳兵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与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30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阳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青,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忠学,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伟豪,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晓丽,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孙阳兵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市场监管行政处理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行初字第1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关于举报沃尔玛嘉宾店销售的鲍汁捞面一事处理结果告知书》对孙阳兵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孙阳兵作为申诉举报人,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投诉举报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沃尔玛嘉宾店销售“鲍汁捞面454g”违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并对孙阳兵作出涉案的《关于举报沃尔玛嘉宾店销售的鲍汁捞面一事处理结果告知书》,该处理结果告知书与孙阳兵之间有利害关系,影响到了孙阳兵的权利义务,孙阳兵有权对该处理结果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驳回孙阳兵起诉,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当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行初字第107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权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