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银虎与张志强、行宏信等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银虎,张志强,行宏信,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64-3号申请执行人赵银虎。被执行人张志强。被执行人行宏信。被执行人尤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志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强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