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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琪发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31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瑞琪发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范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317号申请人深圳市瑞琪发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大道××中心××室,组织机构代码19246464-2。法定代表人万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朋冲,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皓,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范云,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省××市××区××镇××楼××单××室,身份证号码×××1977。申请人深圳市瑞琪发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琪发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深福劳仲案(2012)第201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瑞琪发公司称,一、其与范云签订的期限为2010年8月16日至2011年8月1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第一条第(三)款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期一年,无需再次签订本合同。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存在免除瑞琪发公司法定责任,排除范云权利的情形,属事情认定不清、法律适���错误。二、深福劳某案(2012)第2014号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范云在仲裁申请书中已明确提出要求瑞琪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请求,在仲裁庭审中也明确表示要求解除与瑞琪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瑞琪发公司也已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庭审调查中可以得知,瑞琪发公司、范云已因住房纠纷而导致劳动关系破裂,双方均已无继续劳动关系的意愿,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才是符合双方仲裁诉求的结果,而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认定瑞琪发公司、范云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不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更无实际上履行的可能性,明显超出仲裁裁决的范围,违反了法定程序。被申请人范云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瑞琪发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瑞琪发公司、范云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期一年,无需再次签订本合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双方均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延续一年的,该约定有效。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2012)第2014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被申请���范云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