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商初字[北庄]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9-05-20
案件名称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巨方石业有限公司、房久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莒南县巨方石业有限公司;房久成;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山商初字[北庄]第39号 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 被告:莒南县巨方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镇赵家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定强,经理。 被告:房久成,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被告:张强,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南县巨方石业有限公司、房久成、张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莒南县巨方石业有限公司、房久成、张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张延刚 代理审判员 王沪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毕玉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