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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6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与被告张志闻、李素芹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张志闻,李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675号原告张军,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吕旭东,男,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闻,男,汉族,居民。被告李素芹,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张志闻、李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撤回对被告张志闻、李素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