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初字第06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与被告张志闻、李素芹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张志闻,李素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675号原告张军,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吕旭东,男,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闻,男,汉族,居民。被告李素芹,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张志闻、李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撤回对被告张志闻、李素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高 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