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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兴隆县玉斐食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兴隆县玉斐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红岩,总经理。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忠,董事长。被告兴隆县玉斐食品厂法定代表人韩玉松,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区铮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兴隆县玉斐食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兴隆县玉斐食品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隆县玉斐食品厂的起诉。审 判 长  孙爱权代理审判员  何艳利人民陪审员  张艳楠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