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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商初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438-1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95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告孙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孙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姚 娟审判员 王振广审判员 韩桂清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