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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八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朱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蔡某某,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三年六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