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执字第004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恒隆茶叶有限公司与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恒隆茶叶有限公司,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0483-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恒隆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王联合,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巨峰,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书平,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云山,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远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璐璐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