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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建红与邵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红,邵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234号原告:汪建红。委托代理人:吴小建。被告:邵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红与被告邵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红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保全费870元,合计2191元,由原告汪建红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