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建红与邵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红,邵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234号原告:汪建红。委托代理人:吴小建。被告:邵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建红与被告邵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建红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保全费870元,合计2191元,由原告汪建红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