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与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李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罗刚,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诉被告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