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荔欣盛果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荔欣盛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民,男。被执行人大荔欣盛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荔欣盛果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2012)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荔欣盛果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款30万,被执行人大荔欣盛果业有限公司已制定了还款履行保证,本案已阶段性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定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荔欣盛果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2012)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