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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周志勇诉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勇,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84号原告:周志勇,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张书祥,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韩增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梁,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勇诉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勇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志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