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中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正树与张志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树,潘燕平,张志勇,虞云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中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陈正树,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炼,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玮,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燕平,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张志勇,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虞云芬,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刘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荣,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树与被告潘燕平、张志勇、虞云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