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州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金泽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丕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金泽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丕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州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金泽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云竹,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丕吉,男,194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金泽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丕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金泽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2009)莱州商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丕吉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丕吉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丕吉所有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洪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