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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孙某某,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北干村*组。身份证号6105231975********。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南门口(雪峰瓜果行)。身份证号6121271968********。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