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孙某某,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范家镇北干村*组。身份证号6105231975********。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两宜镇南门口(雪峰瓜果行)。身份证号6121271968********。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