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宾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陈国均申请执行马祖华、李志会、宜宾君源茶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均,马祖华,李志会,四川省宜宾君源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均。被执行人马祖华。被执行人李志会。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君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7354567-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宜宾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现因执行需要,需对该房屋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志会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西段X号XX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XX**号)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