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何某某,女,1973年12月8日生。被告黄某某,男,1973年5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