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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种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甲,李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种甲,女。被告:李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种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种甲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种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种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种甲负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禹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