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种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甲,李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种甲,女。被告:李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种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种甲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种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种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种甲负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禹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