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何兴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何兴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35号原告: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兴桂,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吉荣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兴桂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瑞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