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朱可成诉被告吕汉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朱可成,吕汉杰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可成,董事长。原告朱可成。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杜镇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肖赟,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汉杰。委托代理人林锡彬,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潮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朱可成诉被告吕汉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朱可成撤回对被告吕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5.96元,减半收取为1167.98元,由原告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朱可成负担。审判长 郭建龙审判员 孔志勇审判员 林思浩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