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项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继东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东,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项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杨继东,男,1975年生,汉族,住项城市东方办事处。被告李强,男,33岁,汉族,住项城市花园办事处。原告杨继东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太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继东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10月12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当时约定1年内归还,有被告亲笔书写借条为据,后被告做生意继续投资先后于2011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2年6月18日借款50000元,均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2013年春节原告向被告追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偿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杨继东与被告李强系朋友关系,在被告经营生意期间,由于资金紧张,分别于2010年10月12日、2011年1月8日、2012年6月18日三次向原告借款4万、3万、5万,合计12万元,并分别出具有三张借条,该三笔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外面欠款未要回为由,一直推拖不予偿还,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原告杨继东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有被告本人出具的三张借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由于被告未在借条中约定给付利息,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继东借款12万元。二、驳回原告杨继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太杰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