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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井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原仁乡xx村*组,教师。被执行人井x,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xxx区*排*号,教师。赵xx申请执行井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09)蒲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xx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9年12月8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46782元(其中借款45000元,受理费962元,执行费82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39200元,现已对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直至还清为止,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现正在履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案件本次程序终结执行。待新冻结工资足额后,申请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