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苏程与娄德令、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程,娄德令,娄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苏程,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良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德令,农民。被告娄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程诉被告娄德令、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程于2014年5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苏程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田持家人民陪审员 牛作龙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