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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某某加油站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加油站,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某某加油站。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个体。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加油站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加油站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