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张某甲,住涿州市被告张某乙,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航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