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涿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张某甲,住涿州市被告张某乙,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航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