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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催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7)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催字第38号申请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139-143号。法定代表人:徐雅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徐冬,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包国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龙,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3010005122373897、面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宁波中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3年3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宁波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檀丹霞审 判 员  何诗昂代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瑚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