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申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世宝与陈锡华、陈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翠云,被上人),陈锡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申字第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翠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人):杨世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锡华。再审申请人陈翠云与被申请人杨世宝、陈锡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宁民终字第38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翠云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翠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翠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芷和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朱宇彤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