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翟某与何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748号原告翟某。被告何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何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某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办事处东磊石村的花棚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某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位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办事处东磊石村的花棚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隋 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