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胜、赵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52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文胜被执行人:赵莉被执行人:齐元明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文胜、赵莉、齐元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寿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寿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胡沂奎执行员 吴廷永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