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孙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1157号原告孙某,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三台子镇鲤鱼沟村。被告孙甲,女,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三台子镇鲤鱼沟村。原告孙某诉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若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