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鲁天明诉被告陕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天明;陕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101号原告鲁天明,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张谪君,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红林,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世星家苑110D。法定代表人韦有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天明诉被告陕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天明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天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天明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