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4)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被告赵某丁。被告赵某戊。被告赵某己。被告赵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