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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4)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被告赵某丁。被告赵某戊。被告赵某己。被告赵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