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陆婷与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婷,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陆婷,女,汉族,1988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申请执行人陆婷与被执行人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劳人仲案(2013)50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2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在招商银行帐号为755916117510201内的存款人民币1300元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帐号(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新秀支行,开户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账号:11014175630201),扣划后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江山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宸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