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文学与陈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学,陈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学,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旭,男,1981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文学与被执行人陈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惠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文学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旭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