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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XX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xx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xx。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于雷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