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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新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新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保字第16号提请人:嘉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大连保税区新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旻樸。被申请人: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立国。本院于2013年6月9日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提请的申请人大连保税区新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嘉兴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人大连保税区新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大连保税区新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9542.14元。嘉兴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遂向本院提起。申请人大连保税区新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大连保税区路迈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其担保,担保人大连保税区路迈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保税区新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确保仲裁能够实现为由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因此该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大连保税区新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542.14元。本案申请受理费715元,由申请人大连保税区新乐国际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丽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