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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民一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一初字第00873号原告:胡某,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孙某,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