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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陆民初字第668号原告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朱万欢,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高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加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1998年下半年,原、被告自由认识谈恋,1999年9月25日双方到陆川县清湖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0年9月14日生育女孩何某1,2005年1月27日生育男孩何某2。2008年初开始,被告整天整夜打麻将赌博,对家庭、小孩不管不问,夫妻双方为此经常争吵,但是被告没有任何悔改之意,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5月份左右,原告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双方亲戚劝解,原告亦是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到法院撤回起诉。但是,被告继续打麻将赌博,让原告对其彻底失望,完全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2年6月29日,原告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和好,继续分居生活,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小孩何某1、何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愿自行负担。被告谢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小孩何某1、何某2,抚养费自愿自行负担。经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原、被告自由认识谈恋爱,1999年9月25日双方到陆川县清湖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0年9月14日生育女孩何某1,2001年11月28日生育男孩何某3(2012年4月26日病故),2005年1月27日生育男孩何某2。2008年初开始,被告经常打麻将,造成对家庭、小孩有一定的影响,夫妻双方为此经常争吵,2008年5月份左右,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双方亲戚劝解,原告撤回起诉。近年来,被告又经常打麻将,导致夫妻关糸不和,2012年6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陆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没有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后,原告表示婚生小孩何某2由原告抚养、小孩何某1由被告抚养,并各自负担抚养费。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冰箱1台、洗衣机1台,现存放在陆川县清湖镇红山农场5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分割。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2012)陆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身份证、病历和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2年7月30日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没有和好,互不履行夫妻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小孩何某2、小孩何某1由被告抚养,并各自负担抚养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夫妻共同财产冰箱1台、洗衣机1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归被告所有。被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二间瓦房、六间猪舍和一辆摩托车,由于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婚生小孩何某2由原告何某某抚养,小孩何某1由被告谢某某抚养,并各自负担小孩抚养费;原、被告有探望对方抚养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他们自己选择;三、夫妻共同财产冰箱1台、洗衣机1台归被告谢某某所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帐号:20-40520101200040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姚 成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兰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