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蒙飞宇与董朝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飞宇,董朝昕,马荣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661号原告蒙飞宇。法定代理人蒙占强。被告董朝昕。被告马荣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县兴华大街22号。负责人杨振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飞宇诉被告董朝昕、马荣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蒙飞宇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蒙飞宇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飞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蒙飞宇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