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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定平与陈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定平,陈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郭定平。委托代理人邹某峰,广东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瑞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118187.5元、执行费13582元,共计人民币1131769.5元。随后,由被执行人自行以500万元变卖其所有的平湖新南社区横岭塘别墅小区A3栋别墅,别墅变卖款500万元已交法院作执行款。按照分配比例分得执行款154744元已转入申请人账户。本院向深圳各大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证券股权、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上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分配所得执行款已经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陈 璟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