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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崔波与付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波,付登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崔波,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登成,男,1955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朱黄村。身份证号3702265********。原告崔波与被告付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波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波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崔波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