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殷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存款1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