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某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某银行存款11.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涛 微信公众号“”